珠江三角洲发展的劣势解决办法?
面临产业升级的问题 珠三角在改革开放初期是以劳动密集型企业为主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 珠三角的工资优势已不再明显 这就促使珠三角进行产业转移 将劳动密集型。
珠江三角洲包含广东省的广州市、深圳市、珠海市、佛山市、中山市、东莞市,以及江苏省的南京市和苏州市。
珠海,这座1980年被确立为经济特区的城市,于2008年迎来了新的发展机遇。国务院颁布的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2008-2020年)明确指出,珠海在珠江口西岸占据核心地位,战略地位日益凸显。
长江三角洲包括广州、深圳、佛山、中山、惠州、东莞、珠海、江门、肇庆以及深汕特别合作区、大珠三角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共12个城市。
解读广东十三五规划纲要全文,广东十三五规划重点项目规划分析 是珠三角地区“九年大跨越”中期关键之年。
珠江三角洲是组成珠江的西江、北江和东江入海时冲击沉淀而成的一个三角洲,面积大约一万多平方公里。一般来说它的最西点被定义在三水。
材料一:以《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2008
(1)广东省编制和推行发展规划、指导意见,注重于财政投放改善民生、地区差异缩小、公共服务均等化和收入分配公平。这符合:①社会公平需要合理的收入分配。对收入分配要进行调节。②市场经济需要发挥财政的调控职能。财政可以弥补市场失灵导致的收入差距拉大。③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和共同富裕的目标。
覆盖城市1994年“珠三角”概念提出,2008年12月正式发布《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2008-2020)》。珠三角城市群以广东省的广州、深圳、珠海、佛山、江门、东莞、中山、惠州和肇庆市为主体,辐射泛珠江三角洲区域,并与港澳紧密合作。
珠江三角洲经济区,简称珠三角,由珠江的西江、北江和东江入海冲击沉淀形成,总面积约一万平方公里。其最西点通常定义在广东省的三水。在2009年,《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出台,规划区域涵盖了广州、深圳、珠海、佛山、江门、东莞、中山、惠州和肇庆等9个城市,以及辐射的泛珠江三角洲区域。
我 认为是 长三角 “到2020年,珠三角地区人均地区生产总值达到135000元,服务业增加值比重达到60%;城镇化水平达到85%左右,形成粤港澳三地分工合作、优势互补、全球最具核心竞争力的大都市圈之一。
珠江三角洲包括广州、深圳、珠海、佛山、中山、江门、肇庆、惠州和汕头等城市。
珠三角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什么时候出台
已经于2009年1月8日出台。2009年1月8日,国务院正式批复《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2008-2020年)》。纲要获批,标志着珠三角地区的改革开放和经济社会发展进入一个新阶段。1月8日,国务院新闻办召开新闻发布会介绍了规划的有关情况。
2009年,国家发改委发布了《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将广州、深圳、珠海等九个城市定位为探索科学发展、深化改革、扩大开放的重要区域。规划推动了珠三角的同城化发展,如深莞惠经济圈的建设。同年,南沙与深圳前海、深港河套成为粤港合作示范区,南沙保税港区正式封关运作。
范围包括广州、佛山、肇庆、深圳、东莞、惠州、珠海、中山、江门九个城市。
国家战略区域规划纲要于2009年出台,旨在推动珠江三角洲地区的改革与发展。纲要强调了该地区30年来取得的显著成就,以及面临的挑战与机遇,其实施具有深远的意义。总体要求和发展目标明确,以创新驱动和协调发展为主线。
为什么要建港珠澳大桥
原因:港珠澳大桥的前身是原规划中的伶仃洋大桥。20世纪80年代初,香港、澳门与中国内地之间的陆地运输通道虽不断完善,但香港与珠江三角洲西岸地区的交通联系因伶仃洋的阻隔而受到限制。
珠海,自1980年成为经济特区以来,是中国最早实行对外开放政策的四个经济特区之一。2008年,国务院颁布实施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2008-2020年),明确珠海为珠江口西岸的核心城市。珠海于1953年建县,1979年建市,1980年设立经济特区,并享有全国人大赋予的地方立法权。
中国珠江在广东中部入海处冲积成的三角洲。 由西江、北江和东江冲积的三个小三角洲组成,面积约1.13万平方公里。 其中西江、北江三角洲占1/10。
珠三角,全称是珠江三角洲,下面我们就来详细介绍一下珠三角。 珠三角的简介 珠三角的含义 珠三角的全称是珠江三角洲。
该区域拥有广东省重要的科技资源,是高新技术产业的主要研发基地,也是中国重要的高新技术产业带。7. 信息化综合指数达到67.6%,显示出较高的信息化水平。8. 广州是该地区的交通中心,拥有发达的铁路、公路、水路和民航网络。
珠江三角洲经济区泛珠三角区域合作
这个区域的面积和人口规模在国内占据重要位置,经济总量占全国三分之一,地位显著。合作起源于广东省倡议,得到了周边地区及港澳的积极响应,中央给予大力支持和指导,是新中国成立以来规模最大、范围最广的区域合作项目,旨在推动中国东、中、西部经济的协同发展。
材料六:2008年12月,国家出台了《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制定了构 建现代产业体系,提高自主创新能力,推进基础设施现代化,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等战略措施,为珠江三角洲的发展明确了方向,注入了动力。
.虹桥.白云.深圳宝安等都是全国前列的乃至世界级枢纽航空港 公路方面国道众多,一.二.三级公路网完备。
珠江三角洲城市群包括广州、深圳、珠海、佛山、东莞、中山、江门、肇庆、惠州等9个城市,新规划扩容韶关、清远、云浮、河源、汕尾 5个城市。
2008年以来,国家先后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勾画出东部地区的未来发展蓝图:《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2008~2020)》、《长江三角洲地区区域规划》、《黄河三角洲高效生态经济区发展规划》、《关于支持福建省加快建设海峡西岸经济区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24号)等。
知识城项目选址区域位于《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2008-2020年)》所提出的广州科学城北区的范围,规划面积约123平方公里,可开发建设用地约60平方公里,规划总人口约50万人(其中就业人口约25万人)。分三期建设,计划于2030年全部建成,其中先行开发建设起步区10平方公里将于2014年初步建成。
广东省实施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保障条例
已经于2009年1月8日出台。
2009年1月8日,国务院正式批复《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 要(2008-2020年)》。纲要获批,标志着珠三角地区的改革开放和经济社会发展进入一个新阶段。1月8日,国务院新闻办召开新闻发布会介绍了规划的有关情况。
据国家发改委副主任杜鹰介绍,纲要的内容主要以广东省的广州、深圳、珠海等9市为主,同时辐射环珠三角和泛珠三角地区,也包括与我国港澳地区紧密合作的相关内容。其中,纲要分两个阶段(到2012年和到2020年)提出了珠三角地区改革发展所要达到的目标。
扩展资料:
纲要提出,珠三角地区要率先建成全国创新型区域,成为亚太地区重要的创新中心和成果转化基地,全面提升国际竞争力。
一是推进核心技术的创新和转化。围绕现代产业发展的需求,着力抓好关键领域的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和集成创新,积极推进原始创新,加快创新成果转化,实现产业技术跨越式发展。
二是强化企业自主创新主体地位。引导创新要素向企业集聚,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强化本土企业在自主创新中的主体地位。培育一批创新能力强、经济效益好的创新型企业,重点支持打造50家国家级和10家世界领先的创新型龙头企业。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珠三角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发布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保障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以下简称规划纲要)的实施,推动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创新,促进本省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实施规划纲要的保障工作。第三条 规划纲要是经国务院批准指导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的行动纲领。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严格执行规划纲要,围绕规划纲要提出的总体要求和发展目标开展相关工作。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调整规划纲要,因情况变化确需调整的,由省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要求向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提出调整建议。第四条 实施规划纲要应当坚持科学发展原则,鼓励改革创新、先行先试。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负责实施规划纲要的领导工作,统筹协调珠江三角洲地区的改革发展工作,推动全省经济社会全面发展。
珠江三角洲地区各级人民政府负责规划纲要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实施工作。珠江三角洲以外的地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参与规划纲要的相关实施工作。
珠江三角洲地区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设立的实施规划纲要领导协调机构,负责规划纲要实施、监督管理的综合协调工作。领导协调机构办公室承担具体工作。
政府各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实施规划纲要的具体工作。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收集、听取社会各界对规划纲要的实施工作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并在实施规划纲要过程中予以考虑。第七条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应当广泛宣传报道规划纲要及其实施情况,并配合有关单位依法公开相关信息。第二章 组织与协调第八条 编制和修改珠江三角洲地区相关专项规划,应当以规划纲要为依据。编制和修改其他规划,涉及珠江三角洲地区的,应当与规划纲要相衔接。第九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制订省实施规划纲要的年度工作计划。珠江三角洲地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上级人民政府的年度工作计划,制订本地区实施规划纲要的年度工作计划,并报送上一级人民政府。
省人民政府各部门、珠江三角洲地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各部门应当按照本级人民政府的工作部署,制订本部门实施规划纲要的年度工作计划,并报送同级人民政府。
年度工作计划应当包括目标任务、进度安排和责任落实等内容。第十条 省人民政府、珠江三角洲地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其所属部门和下一级人民政府报送的年度工作计划进行审核,对不符合规划纲要要求的,应当要求制订机关作出修改。第十一条 珠江三角洲地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实施规划纲要工作进展情况,珠江三角洲地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应当定期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实施规划纲要工作进展情况。第十二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实施规划纲要的工作机制,协调解决实施规划纲要中的重大问题和跨部门、跨地区的重大事项。
省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召集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珠江三角洲地区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研究协商实施规划纲要的重大事项并作出决定,涉及珠江三角洲以外的地区的,应当请相关地级市人民政府参加。
省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召集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珠江三角洲地区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对涉及实施规划纲要的具体事项进行协商;涉及投资新建重大产业项目和重要产业基地布局等重大具体事项的,省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牵头协调。第十三条 珠江三角洲地区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应当通过协作会议等形式,对涉及区域协作发展的重要事项进行沟通、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后作出决定或者签订合作协议,并严格执行。省人民政府应当督促决定或者合作协议的执行。
区域协作发展事项需要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协调的,珠江三角洲地区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可以提请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协调,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认为有必要的,应当牵头协调。第十四条 珠江三角洲地区地级以上市依照法定的权限制定涉及实施规划纲要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或者编制产业发展规划、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交通规划、环境保护规划和水资源利用规划等,可能对其他地区造成影响的,应当征求所涉地区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的意见,并对意见的采纳情况作出说明,及时反馈给提出意见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