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安石变法措施(王安石变法的措施麻烦给列举下)

椿织月 古文典籍 3

王安石变法的措施麻烦给列举下

青苗法使农民在新陈不接之际,不至受“兼并之家”高利贷的盘剥,使农民能够“赴时趋事”,但具体实施中出现强制借贷现象,是王安石变法措施中争议最大的内容。募役法:又称“免役法”,熙宁三年(1070年)十二月,由司农寺拟定,开封府界试行,同年十月颁布全国实施。

王安石变法措施: 富国之法 青苗法 内容:在每年二月、五月青黄不接时,由官府给农民贷款、贷粮,每半年取利息二分或三分,分别随夏秋两税归还。

王安石变法包括了三项主要的措施:第一,实行青苗法,即通过减轻租税负担,加强土地管理和改进农业生产方式等措施,提高农民的生产能力和收入水平,以增强国家的军事实力。第二,推行免役法,即通过减轻和优化徭役制度,提高士兵的生产力和士气,以加强国家的军事实力。

王安石变法经济改革措施的主要内容如下:为了实现富国的目的,王安石采取了青苗法、农田水利法、免役法(又称募役法)、市易法、方田均税法、均输法。富国之法初步改变了积贫的局面。王安石(1021年12月18日-1086年5月21日),字介甫,号半山。抚州临川(今江西抚州)人 。

青苗法:王安石在鄞县取得成效后,将其推广至全国实施。此法旨在缓解农民春季播种时的资金压力,通过贷款或谷物给农民,秋后以利息或谷物归还。2. 农田水利法:激励地方拓宽水利设施,开垦荒地。此法促进了农业生产,增加了粮食产量。3. 免役法:民户免于亲自服役,改由官府雇人代役。

王安石变法的措施是什么?

第一,青苗法。每年青黄不接时,由官府给有需要的农民贷给粮食,收成后按一定利率还贷。

王安石的变法对于增加国家收入,有着积极的作用,军事实力明显提高,北宋积贫积弱的局面得以缓解。 在与西夏的交战中,取得了熙河之役的胜利。

富国之法 青苗法 内容:在每年二月、五月青黄不接时,由官府给农民贷款、贷粮,每半年取利息二分或三分,分别随夏秋两税归还。

王安石变法也叫熙宁变法,熙宁是宋神宗的年号,当时在宋神宗的支持下,王安石进行了一系列的新法的推进,这个新法的推进本意是为了促进北宋帝国的财政收入。

1069年2月,宋神宗起用王安石为参知政事,开始变法。

历史基础知识梳理,第九期:论述王安石变法的主要措施

第九期:论述王安石变法的主要措施 经济方面 青苗法 每年青黄不接时,由官府给农民贷款、贷粮,到期收取一定利息。募役法 不愿服差役的民户,由官府雇人承担,则按贫富等级交纳一定数量的免役钱。农田水利法 鼓励垦荒,兴修水利。

巩固封建统治秩序和整顿加强军队的措施,有将兵法,保甲法、保马法以及建立军器监等。除以上几方面的措施外,王安石变法派还实行了改革科举制、整顿学校等措施。王安石变法以“富国强兵”为目标,从新法次第实施到新法为守旧派所废罢,其间将近15年。

首先北宋的现实问题确实有变法的需要,一是解决三沉问题也就是钱的问题,增加财政收入。二是缓解土地兼并,加强军事建设,应对西夏和辽等北方威胁。

措施:机构改革:王安石提出变法得到宋神宗的同意与支持后,他做了一个举措就是设立机构,设立制置三司条例司,这个机构就是一个财政机关,掌管国家的财政大权。裁兵法:50岁以上的老人家必须退役回家,对于士兵的要求严格。

富国之法。内容包括:青苗法、募役法(又称免役法)、方田均税法、农田水利法、市易法、均输法。强兵之法。内容包括:保甲法、裁兵法、将兵法(又叫置将法)、保马法、军器监法。取士之法。内容包括:改革科举制度、整顿太学、惟才用人。

王安石的变法措施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均输法:设立发运使,掌握东南六路生产情况和与宫廷的需求情况,按照“徙贵就贱,用近易远”的原则,统一收购和运输物资,从而节省购物钱钞和运费,减轻人民负担。

王安石变法推动生产力发展的措施?

王安石变法中推动生产力发展的措施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青苗法**:这项措施旨在减轻农民的租税负担,加强土地管理。

采取的措施:1.青苗法 在每年二月、五月青黄不接时,由官府给农民贷款、贷粮,每半年取利息二分或三分,分别随夏秋两税归还。大大增加了收入;限制了高利贷对农民的剥削,一定程度上缓和了阶级矛盾。

王安石变法,亦称熙宁变法,熙丰变法,是发生在宋神宗时期,由王安石发动的旨在改变北宋积贫积弱局面的一场社会改革运动。

王安石变法的影响深远:1. 改变了积贫的局面:通过财政收入的显著增长,北宋的国库积蓄足够支持二十年的开支,促进了社会经济的发展,减轻了人民的负担,迎来了久违的繁荣。2. 改善了积弱的状况:变法的核心目标是改变“积贫积弱”的现象,通过强化军事措施,北宋的国力得到了提升。

催抑兼并,均济贫弱的措施:方田均税法.均输法.青苗法 控制财政支出的措施:裁兵法.将兵法.保马法 发展商业促进流通的措施:均输法 催抑兼并。

王安石变法、又称“熙宁变法”。其中,变法的措施是什么?

第三领域是巩固封建统治秩序和整顿加强军队的措施,包括将兵法、保甲法、保马法和建立军器监等。将兵法改善了军队的组织和管理,保甲法加强了地方治安,保马法鼓励民间养马,而军器监法则提高了武器的制造效率。王安石还改革了科举制度,实行太学三舍法和贡举法,以期选拔真正的人才。

王安石变法以发展生产,富国强兵,挽救宋朝政治危机为目的,以“理财”、“整军”为中心,涉及政治、经济、军事、社会、文化各个方面。

王安石推行保甲法的目的主要是为了防范和镇压农民的反抗,以及节省军费。②保马法:规定百姓可自愿申请养马,每户一匹,富户两匹,由拨给官马或给钱自购。养马户可减免部分赋税,马病死则要赔偿。③将兵法:作为强兵的措施,王安石一方面精简军队、裁汰老弱,合并军营。另一方面实行将兵法。

王安石变法,是北宋宋神宗时以王安石为首的改革派的一次政治改革。

作为“强兵”的措施,王安石一方面精简军队,裁汰老弱,合并军营,另一方面实行将兵法。自熙宁七年始,在北方挑选武艺较高、作战经验较多的武官专掌训练。将兵法的实行,使兵知其将,将练其兵,提高了军队的战斗力。保甲法 熙宁三年颁行。

1)措施:整顿太学.目的:为变法培养人才、制造舆论.(2)内容:扩大大学的自主权,鼓励社会与私人办学,学习西方的科学技术.(3)变化:内容方面:由儒家经典到科学技术.对象方面:由“士人教育”到国民教育.举措:废除封建等级制;宣布“四民平等”;成立文部省,统一管理全国教育;建立三级教育体制。

王安石变法的措施有哪些?

北宋王安石以“因天下之力以生天下之财,取天下之财以供天下之费”为原则,从理财入手,颁布了“农田水利法”、均输法、青苗法、免役法(又称募役法)、市易法、方田均税法,并推行保甲法和将兵法以强兵。

具体内容:

一、机构改革

  制置三司条例司 熙宁元年(1068年)二月,设“制置三司条例司”,是王安石推动变法第一个设立之机构,原本宋朝的财政由三司掌握,王安石设立置制三司条例司来作为三司的上级机构,统筹财政,是当时最高的财政机关,此机关除了研究变法的方案、规划财政改革外,亦制订国家一年内的收支,并将收入定其为定式。   

市易法 熙宁五年(1072年)三月,颁行市易法。由政府出资金一百万贯,在开封设“市易务”(市易司),在平价时收购商贩滞销的货物,等到市场缺货的时候再卖出去。同时向商贩发放贷款,以财产作抵押,五人以上互保,每年纳息二分。用以达到“通有无、权贵贱,以平物价,所以抑兼并也。”市易法增加了财政收入。   

保甲法 熙宁三年(1070年)司农寺制定《畿县保甲条例颁行》。乡村住户,每五家组一保,五保为一大保,十大保为一都保。凡有两丁以上的农户,选一人来当保丁,保丁平时耕种,闲时要接受军事训练,战时便征召入伍。以住户中最富有者担任保长、大保长、都保长。用以防止农民的反抗,并节省军费。

二、改革税赋

  方田均税 熙宁四年(1071年)八月由司农寺制定《方田均税条约》,分“方田”与“均税”两个部分。“方田”是每年九月由县长举办土地丈量,按土塙肥瘠定为五等,“均税”是以“方田”丈量的结果为依据,制定税数。方田均税法清出豪强地主隐瞒的土地,增加了国家财政收入,也减轻了农民负担,同时却严重损害了大官僚大地主的利益,遭到他们强烈反对    

均输法 此法已久,早在西汉桑弘羊时试行,唐代以后各郡置均输官,达到“敛不及民而用度足”。熙宁二年七月,为了供应京城皇室、百官的消费,又要避免商人屯积,在淮、浙、江、湖六路设置发运使,按照“徙贵就贱,用近易远”、“从便变易蓄买,以待上令”的原则,负责督运各地“上供”物质。意在省劳费、去重敛,减少人民的负担。

青苗法 熙宁二年九月,颁布青苗法。规定以各路常平、广惠仓所积存的钱谷为本,其存粮遇粮价贵,即较市价降低出售,遇价贱,即较市价增贵收购。其所积现钱,每年分两期,即在需要播种和夏、秋未熟的正月和五月,按自愿原则,由农民向政府借贷钱物。收成后,随夏、秋两税,加息十分之二或十分之三归还谷物或现钱。青苗法使农民在新陈不接之际,不至受“兼并之家”高利贷的盘剥,使农民能够“赴时趋事”,但具体实施中出现强制借贷现象,是王安石变法措施中争议最大的内容。   

募役法 又称“免役法”,熙宁三年(1070年)十二月,由司农寺拟定,开封府界试行,同年十月颁布全国实施。免役法废除原来按户等轮流充当州县差役的办法,改由州县官府自行出钱雇人应役。雇员所需经费,由民户按户分摊。原来不用负担差役的女户、寺观,也要缴纳半数的役钱,称为“助役钱”。使得农民从劳役中解脱出来,保证了,劳动时间,促进了生产发展,也增加了政府财政收入。

三、新修水利

  规定各地兴修水利工程,用工的材料由当地居民照每户等高下分派。只要是靠民力不能兴修的,其不足部分可向政府贷款,取息一分,如一州一县不能胜任的,可联合若干州县共同负责。

四、军队改革

  裁兵法 整顿厢军及禁军: 一、 规定士兵五十岁后必须退役。 二、 测试士兵,禁军不合格者改为厢军,厢军不合格者改为民籍。    

将兵法 又叫“置将法”。废除北宋初年定立的更戍法。用逐渐推广的办法,把各路的驻军分为若干单位,每单位置将与副将一人,专门负责操练军队,以提高军队素质。   

保马法 神宗时,宋朝战马只有十五万余匹,政府鼓励西北边疆人民代养官马。凡是愿意养马的,由政府供给马匹,或政府出钱让人民购买,每户一匹,富户两匹。马有生病死亡的,就得负责赔偿,但遭遇到瘟疫流行,死了不少马匹,徒增民扰。不久废止,改行民牧制度。   

军器监法 熙宁六年(1073年)七月颁行免行法。八月广设军器监,负责监督制造武器;并且招募工匠,致力改良武器。

五、改革科举

  三舍法 希望以学校的平日考核来取代科举考试,选拔真正的人才。“三舍法”,即把太学分为外舍、内舍、上舍三等,“上等以官,中等免礼部试,下等免解”,后来地方官学也推行此法,反映了班级教学的特色。   

贡举法 王安石认为“欲一道德则修学校,欲修学校则贡举法不可不变”。改革贡举法,废明经、存进士,熙宁三年(1070年)三月,进士殿试罢诗、赋、论三题而改试时务策。熙宁四年(1071年),二月,颁新贡举制,废明经,专以进士一科取士。另设“明法科”,考察律令和断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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